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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被保險人孫先生於79年11月28日駕車在三峽與聯結車發生車禍,致右眼鞏膜破裂併葡萄膜脫出及右足踝部份碎性骨折,先後赴新安及台大醫院住院治療,至12月13日自台大醫院出院,出院時右眼僅餘光覺.
職業內容
被保險人為某一專營展示架製造及銷售之民營公司副總經理,屬管理階層,工作內容為人員及事物之管理,要保時以職業類別一級承保,失能保險之保額為二萬元.
理賠考量
被保險人右眼鞏膜破裂併葡萄膜脫出及右足踝粉碎骨折對其操持原有工作之影響:一眼失明對日常生活有一定程度之不便,惟不是如此絕對,但足踝粉碎骨折不僅使人不能站立,且因足踝屬一常活動之關節,故其癒合較一般部位之骨折需更長之時間療養.
處理結果
A.被保險人之右眼經治療後,呈萎縮現象,僅餘光覺,經核符合意外險四級殘廢保險金35%
B.被保險人附加有豁免保費附約,年繳保費$33,269元,保單週年日為2月22日,因被保險人在當時足踝粉碎骨折仍未痊癒,無法從事任何工作,故其80年2月23日應繳之保費,經審核後符合保費豁免之條件,而予豁免該期保費$33,269元.
C.被保險人至翌年7月15日始恢復工作,當時仍須柱仗行走,右足踝稍有浮腫現象,失能保險金自事故日之第15日(即12月12日)起給付至7月14日共計$142,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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